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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物流:【行业观察】看新政,无人机货运路还有多远?

发布者:k8凯发物流 发布时间:2018-04-13 10:20:06
《办法》共3章20条,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监督管理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具有适用范围边界清晰、准入条件大幅降低、在线操作简单便捷、管理条款符合情理、时间指标宽松充裕等特点。
根据《办法》,最大空机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适用于本办法,而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暂不适用。
 
《办法》规定,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4个基本条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不过不少业内人士也注意到,因京东、顺丰等企业纷纷试水国内无人机快递业务,让无人机货运如何管理问题在行业中具有极高关注度,但新政中明确提出,不涵盖载客、载货领域。北京商报记者也获悉,由于安全风险等级不同,相关货运管理政策仍在探索评估阶段。
 
对于这一业内普遍关注的问题,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也坦言,由于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的情形比较复杂,安全风险等级不同,并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此次发布的《办法》并未将载客和载货类囊括在内。
 
有业内专家进一步分析称,无人机在物流领域的发展确实尚存在一些待解问题,包括如何将无人机的事故风险概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如何让无人机在各种天气下保持稳定性;无人机货运需大量执飞较长航线,怎样解决通讯及干扰问题等。
 
记者也了解到,其实为了满足载货类无人机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民航局于去年8月和12月分别专门批复了江西和陕西两个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物流配送的运营试点,欲探索出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特点的、有针对性的管理模式和运营标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加快制定相关运营和安全管控标准,固化试点成果,输出中国标准和管理模式。同时启动相关立法,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法规体系。
 
“接下来,我们会评估载货类与《办法》相关条款的匹配度,决定是否在同一部规章中予以规范。” 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透露。
 
来源:现代物流报